第三届大会
一、参会对象
1、全国各地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相关直管部门代表(如:综治办、政法委、卫健委、社工委、发改委、精神文明办、民政局、残联、老龄办、教育局、工会等);
2、社会服务实施主体单位代表(如:学校、社区、机关、部队、医院等)
二、相关说明
1. 会议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宿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 欢迎各相关单位共同主办、协办本次会议或承办各地同步分会,如有意愿,请于2019年5月30日前与大会秘书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