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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建立心理服务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发布时间:2017-12-24 浏览次数: 190次

  2017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在第一届心理行业发展促进大会上发布了《建立心理服务法律风险管控体系》的主题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出席会议并发表主题讲话

  心理服务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事先预防可以低成本解决问题,如果事后解决就可能会面临大量的法律纠纷,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中国社会是不断重建信任的过程,在目前国内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状态下,心理服务工作想避免出现后续的法律问题,需要建立心理服务法律风险管控体系。

  第一,需要正确界定和咨询对象之间的合同关系。心理咨询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只是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提供咨询服务,并不担保这个结果与来防者预想的完全一致。这种关系需要提前与来访者沟通清楚,让来访者有一个正确的心理预期,以免使来访者因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造成法律的纠纷。

  第二,在大数据时代里面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心理咨询师获取的是来访者更加隐私的资料,所以,对于这些资料的保密,就显得尤为重要。要从制度架构上进行规避,避免有意或者无意的资料泄漏现象,做好大数据时代资料的脱敏工作,把个性化的部分完全去掉,如果需要录音录像来当作教学案例研究,要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构建咨询师与来访者特殊信任关系之间的平衡。心理咨询服务与来访者建立的是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咨询师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对来访者的控制力,要防止这种控制力被滥用,例如性骚扰、金钱索取等,做到控制力、特殊信任以及正当利用之间的平衡,心理咨询室布置在确保信任、安全隐私前提下,也要尽量确保来访者不产生别的方面的联想。

  注: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